(2017)鲁170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崔庆奎、王腾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庆奎,王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崔庆奎,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王腾飞,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火车南站建工区。申请执行人崔庆奎与被执行人王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18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崔庆奎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元,暂无被执行人王腾飞的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亚审判员 王清峰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