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昆山市珠江汽车修理厂与唐沛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市珠江汽车修理厂,唐沛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珠江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孔巷路*号。法定代表人:牛正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沛,男,199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上诉人昆山市珠江汽车修理厂因与被上诉人唐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5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昆山市珠江汽车修理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市珠江汽车修理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昆山市珠江汽车修理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冰峰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代理审判员 俞 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