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颜江南与郑珍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干兰,郭艳吕,郑珍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23民初3948号原告:颜干兰,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大同桥镇罗家潭村阳家里组阳家里***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6308105660委托代理人尹坚定,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艳吕,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黄丰桥镇广志村炉屋里组炉屋里***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73********。被告:郑珍飞,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黄丰桥镇广志村炉屋里组炉屋里***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70********。原告颜干兰与被告郭艳吕、郑珍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湘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谭武、人民陪审员杨科仕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向凯担任记录。原告颜干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艳吕、郑珍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干兰诉称:被告郭艳吕、郑珍飞因资金需要,于2004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现原告就与被告郭艳吕、郑珍飞失去联系。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原告颜干兰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条1张,拟证明被告郭艳吕、郑珍飞于2004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的事实;2、黄丰桥广志村村委会证明1份,拟证明郭艳吕、郑珍飞外出未归的事实。被告郭艳吕、郑珍飞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郭艳吕、郑珍飞因资金需要,于2004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现原告就与被告郭艳吕、郑珍飞失去联系。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郭艳吕、郑珍飞向原告颜干兰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全部支付义务,系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关于利息部分,双方书面约定月息2分,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超过我国民间借贷的最高限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忠民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忠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颜干兰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借款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郭艳吕、郑珍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8-16110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刘湘平代理审判员 向利荣人民陪审员 杨科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向 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