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宏明物资有限公司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宏明物资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83号之一原告:郑州宏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郑州生物厂西邻)。法定代表人:吴映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超,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法定代表人:叶志彪,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州宏明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明公司)与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瑞和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豫1202民初8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瑞和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瑞和公司不服,遂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瑞和公司又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豫12民辖终号43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瑞和公司撤回上诉。原告宏明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明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宏明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宏明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云飞代理审判员 呼紫娟人民陪审员 骆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长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