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其友与被执行人周良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拘留决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良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陕0929执348号被拘留人周良喜,男,1950年6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汉族,住白河县。申请执行人邓其友与被执行人周良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周良喜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认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报财产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周良喜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其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对周良喜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c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