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苏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苏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302号原告成某某。被告苏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苏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知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