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苏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苏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302号原告成某某。被告苏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苏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知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