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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陆晓阳与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7民终383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陆晓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广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伟、张志文,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晓阳,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胡海源、黄雪征,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上诉人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晓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以其与陆晓阳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为514.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伟华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黄 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员邹凌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