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红亮与杨小峰、双辽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红亮,杨小峰,双辽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终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红亮,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玉,双辽市辽东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峰,男,满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江宁,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辽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辽市辽南街劳动局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刘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崔红亮因与被上诉人杨小峰、双辽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红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玉,被上诉人杨小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江宁,被上诉人天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崔红亮向本院申请对盖有双辽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章的收据和复印件中的文字内容的同一性进行鉴定,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文国代理审判员 刘 阳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