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朱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317号原告:朱某,女,2004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法定代理人:顾某,女,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朱某,男,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朱琳与朱传宝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朱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琳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朱琳负担;邮寄送达费28元由朱琳负担,另84元返还朱琳。代理审判员 祝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