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恢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孝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孝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恢933号被执行人周孝秋,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伟军与被执行人何世河、周孝秋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台天商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何世河、周孝秋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何世河、周孝秋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孝秋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