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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大东与张荣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东,张荣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756号原告张大东,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张荣伟,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张大东与被告张荣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张荣伟、段志红名下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XX号XX房屋一套,原告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金额为564990元的保函一份为本次申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荣伟、段志红名下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XX号XX房屋一套。上述查封财产总额以56499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红凤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