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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英楠与王冲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楠,王冲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269号原告吴英楠,女,汉族,1989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王冲亚,男,汉族,1986年3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楠与被告王冲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英楠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王冲亚地址不确切,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原告又未有被告王冲亚真实存在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未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英楠的起诉。诉讼费23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磊审 判 员  孙慧玲人民陪审员  孙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