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英楠与王冲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楠,王冲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269号原告吴英楠,女,汉族,1989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王冲亚,男,汉族,1986年3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楠与被告王冲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英楠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王冲亚地址不确切,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原告又未有被告王冲亚真实存在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未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英楠的起诉。诉讼费23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磊审 判 员 孙慧玲人民陪审员 孙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