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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武尕红与郭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尕红,郭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636号原告:武尕红。被告:郭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负责人:李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杰,该公司员工。原告武尕红与被告郭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尕红以赔偿事宜已与被告郭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尕红撤回对被告被告郭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尕红承担。审判员  马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