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执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屈维平与刘三华、刘蔚劳务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维平,刘三华,刘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湘0422执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屈维平,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被执行人刘三华,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云集镇。被执行人刘蔚,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云集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维平与被执行人刘三华、刘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谭子山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