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徐水莲、瞿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水莲,瞿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恢115号申请人徐水莲,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瞿雄,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申请执行人徐水莲与被执行人瞿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的(2011)罗骆民一初字第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水莲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瞿雄付清了1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人徐水莲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瞿雄已付清标的款,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罗骆民一初字第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