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安忠杰诉吉林市山水川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忠杰,吉林市山水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393号原告:安忠杰,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抚松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军,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山水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盈胜毓园5号楼3-2-28号。法定代表人:高吉庆,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忠杰诉被告吉林市山水川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安忠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忠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忠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安忠杰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代理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春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