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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雷运强、荆州润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雷运强,荆州润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686号申请人: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建设路奔马商业街5号。法定代表人:徐永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雷运强,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石首市。被申请人:荆州润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东升镇梓楠堤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雷运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与被申请人雷运强、荆州润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争议的标的额为580万元),申请人小额贷款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雷运强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4%的股权(价值400万元),并查封被申请人荆州润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石首市××镇××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号}。担保人郭某用其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6%的股权(价值600万元)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雷运强持有的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的股权;二、查封被申请人荆州润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石首市××镇××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号};三、冻结担保人郭某持有的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6%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立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