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郑钦英、魏素蕊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钦英,魏素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民特11号申请人:郑钦英,女,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被申请人:魏素蕊,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申请人郑钦英申请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郑钦英诉称,申请人的儿子张建军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分别于2008年7月9日、2005年3月19日生育女儿张佩、儿子张熙。被申请人与丈夫张建军于2009年正月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后张建军外出打工时于2014年12月份意外死亡,其后被申请人的两个孩子一直随申请人生活至今。被申请人离家出走后,申请人和家人至今寻找未果,其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故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之一,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魏素蕊,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濮阳县××乡,原住濮阳县郎中乡××村,系申请人的儿媳。申请人的儿子张建军与被申请人于2003年1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8年7月9日生育长子张佩,2005年3月19日生育长女张熙,现随申请人共同生活。20114年12月26日张建军遗体在惠州殡仪馆实行火化。申请人提交2017年5月22日濮阳县××乡中司马村村委会证明、2017年5月24日濮阳县××乡大庙张寨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证明等证据欲证明被申请人魏素蕊的失踪时间。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2017年5月22日濮阳县××乡中司马村村委会证明及2017年5月24日濮阳县××乡大庙张寨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证明欲证明被申请人魏素蕊的失踪时间,但未提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证据主体资格与法律规定不符,且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魏素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其他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郑钦英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