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4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燕与四川瑞格斯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四川瑞格斯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4493号原告:张燕,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四川瑞格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新观寺村三社。法定代表人:向守军原告张燕与被告四川瑞格斯家具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燕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元,由原告张燕承担。审 判 长 唐 俊人民陪审员 李典林人民陪审员 潘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贾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