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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财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柱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财保6号之一本院在2017年5月27日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柱与被申请人石克然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5号财保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5号财保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2016)津0115号财保6号之一”补正为“(2017)津0115号财保6号之一”。审判员  倪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祥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