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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严兆雄与严福铨、严吓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民初1052号原告:严兆雄,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洲,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严福铨,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严吓俤妹,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严兆雄与被告严福铨、严吓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兆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福铨、严吓俤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兆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严福铨、严吓俤妹共同偿还严兆雄借款本金500000元;2、判令严福铨、严吓俤妹共同偿还严兆雄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0年5月31日起计至2011年7月15日止的利息;3、严福铨、严吓俤妹共同偿还严兆雄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1年7月16日起计至还清款目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严兆雄与严福铨、严吓俤妹系朋友关系。严福铨、严吓俤妹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31日,严福铨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严兆雄借款500000元。因严兆雄当时在国外,便委托案外人郑某通过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向严福铨的银行账户汇入借款500000元。严兆雄回国后,严福铨于2011年3月10日对上述借款向严兆雄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兹向严兆雄借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月利息1%计,于2011年7月1日还清。如无法还清将借款转入投资项目款,按年45%投资回报,不承担风险。”。双方在上述借条中约定借期内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借款期限为2011年7月15日;若逾期未还,则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45%计。嗣后,经多次催讨,严福铨仍拖欠上述借款本息至今分文未还。由于上述债务发生在严福铨、严吓俤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严福铨、严吓俤妹共同偿还。严福铨、严吓俤妹未作答辩,也未举证、质证。因严福铨、严吓俤妹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程序和实体的抗辩,本院仅对严兆雄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严兆雄所诉事实基本属实。以上事实,有严兆雄的居民身份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流水清单、银行卡存款凭条、《借条》、福清市江阴镇档案室出具的严福铨、严吓俤妹的结婚档案、证人郑某的证人证言及严兆雄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严福铨于2010年5月31日以其个人名义向严兆雄借款500000元,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流水清单、银行卡存款凭条、《借条》等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借期届满,严福铨应当偿还。至于利息的偿付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借期内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分别约定为月利率1%及年利率45%,故上述借款本金500000元的借款利息部分亦应予以分段计算。因逾期利息约定偏高,严福铨现自愿将逾期利息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以确认。故严福铨应予以偿付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分别为: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0年5月31日起计至2011年7月15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1年7月16日起计至还清款目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由于上述债务发生于严福铨、严吓俤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应当由严福铨、严吓俤妹共同偿还。严福铨、严吓俤妹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严福铨、严吓俤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严兆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0年5月31日起计至2011年7月15日止;二、严福铨、严吓俤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严兆雄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1年7月16日起计至还清款目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7元,由严福铨、严吓俤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金仁代理审判员  郑开怀人民陪审员  庄春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凤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