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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文仁之与英德市大站镇华达建材租售部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仁之,英德市大站镇华达建材租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仁之,男,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德市大站镇华达建材租售部,经营场所:广东省英德市大站镇天佑北路宜家楼首层。经营者:朱文彬。委托代理人:朱兆君,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现住广东省英德市。上诉人文仁之因与被上诉人英德市大站镇华达建材租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1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按上诉人文仁之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1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58元,减半收取730.29元,由上诉人文仁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奕东审判员  巢忠文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