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海青与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青,海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378号原告刘海青,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海梅,女,35岁,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青与被告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海青负担。审判员 梁福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那日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