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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海青与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青,海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378号原告刘海青,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海梅,女,35岁,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青与被告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海青负担。审判员  梁福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那日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