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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24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周至县老城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罗战虎,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卫,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周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12号行政收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认定被申请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周至县商贸大厦项目中,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85.4847万元。被申请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缴纳35.4847万元费用后,剩余50万元费用未按期缴纳,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3月9日做出了周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12号行政收费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于7日内缴清剩余50万元的欠款。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周至商贸大厦项目中,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85.4847万元,2016年1月缴纳了35.4847万元,剩余50万元未缴纳。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3月9日作出了周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12号行政收费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于7个工作日内缴清剩余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50万元。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收到决定书后,至今未缴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周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12号行政收费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雷俊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穆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