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成荣与袁澎、谢书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荣,袁澎,谢书杰,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541号原告孙成荣,女,生于1951年5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袁守昶,中牟县八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告袁澎,男,生于1989年5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谢书杰,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荣与被告袁澎、谢书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荣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袁澎、谢书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成荣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澎、谢书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荣撤回对被告袁澎、谢书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成荣负担。审判员 金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