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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粤瑞有色金属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粤瑞有色金属经营部,陈永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安巍。委托代理人:余春圃,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锐,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粤瑞有色金属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永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佳,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粤瑞有色金属经营部、陈永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0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提起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提起上诉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方联合铝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