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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某1等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3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1(兼刘某2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3(兼刘某2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4。再审申请人刘某1、刘某3、刘某2因与被申请人刘某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4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1、刘某3、刘某2申请再审称,刘某4提交的代书遗嘱,因其形式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我方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一审未予调取,二审调取后未依法进行处理。我方申请对遗嘱上被继承人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但一、二审均未采纳。据此,一、二审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判决结果严重侵害我方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刘某4提交的遗嘱系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有被继承人孟某1签字认可,且见证人在庭审中均称在代书完成后向孟某1宣读,一、二审结合代书遗嘱的订立情况,认定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刘某1等人对代书遗嘱提出的质疑,不足以否定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关于刘某4从孟某1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户支取的250935.57元如何处理问题,鉴于刘某1等人在一审中未提出分割此款项,各方当事人可另案主张。综上,刘某1、刘某3、刘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1、刘某3、刘某2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建玲审判员  王士欣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圣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