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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晓军与孙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军,孙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610号原告:张晓军,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磊,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金霞,女,1984年4月4日生,朝鲜族,住辽宁省开原市。原告张晓军与被告孙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晓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4日,孙正一欠原告张晓军货款60000元,被告孙金霞承诺为孙正一担保。后孙正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没有如约偿还欠款,故原告依法起诉孙金霞承担担保人责任。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应当明确。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送达,原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仍未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