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高建等与熊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建,马思玮,熊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28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男,1982年3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帆,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相雨,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思玮,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玉,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吉锐,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熊喆,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上诉人高建、上诉人马思玮因与原审被告熊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24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马思玮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高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高建;上诉人马思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退回马思玮。审 判 长 陈红建审 判 员 罗 珊审 判 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翼书 记 员 宋卫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