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张学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张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执行人:张学峰,男,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七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25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长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