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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鲍廷才与姚成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廷才,姚成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69号原告:鲍廷才,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东华,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成东,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春,沭阳县颜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鲍廷才诉被告姚成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林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阳阳书 记 员  张浏佳书 记 员  方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