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飞、徐永娟、郑丽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飞,徐永娟,郑丽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春,理事长。被执行人:王飞,男,1982年10月5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倡盛村。被执行人:徐永娟,女,1964年12月2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郑丽媛,女,1988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马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飞、徐永娟、郑丽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完毕,剩余部分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伊马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丹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