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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蒋顺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蒋顺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589号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桃花塅58号德庆水韵山城大门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杜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顺兵,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顺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松杰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郭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黎冕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