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602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坤诉孙仲华、XX顺、深圳市浩泽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孙仲华,XX顺,深圳市浩泽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2民初1196号原告:张坤,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孙强,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仲华,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XX顺,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第三人:深圳市浩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达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诉被告孙仲华、XX顺,第三人深圳市浩泽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坤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东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