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李志平,沈卫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8执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住所地文成县大峃镇县前街中银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7043749085。法定代表人严勇。被执行人李志平,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住文成县。被执行人沈卫聪,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8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借款本金99979.9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有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志平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文成县铜铃山镇下垟村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V-××2;土地使用权证号:1-2004-21-6);查明被执行人李志平、沈卫聪是文成县茶岙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股东,分别占有28.55%、14.3%的股权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志平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文成县铜铃山镇下垟村房产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证号:V-××2)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1-2004-21-6)。二、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志平、沈卫聪名下的文成县茶岙孔雀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全部股权。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 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必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