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远江与张效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远江,张效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810号原告赵远江,男,满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张效会,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远江与被告张效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解决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远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远江承担。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震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