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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捷与薛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捷,薛命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417号原告:陈捷,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薛命正,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捷与被告薛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陈捷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良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俞财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