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捷与薛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捷,薛命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417号原告:陈捷,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薛命正,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捷与被告薛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陈捷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良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俞财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