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卫民与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民,罗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263号原告:赵卫民,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罗伟,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卫民诉被告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卫民以被告罗伟已履行其支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卫民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同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