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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6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卫民与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民,罗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263号原告:赵卫民,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罗伟,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卫民诉被告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卫民以被告罗伟已履行其支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卫民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同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