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1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刑庭与肖元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628号刑庭,汉族,住所地邵东大道106号法定代表人:谭莉娜肖元成,男,汉族,1954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黑田铺乡龙政村11组7号刘建设,男,汉族,1967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黑田铺乡早禾村4组刑庭申请肖元成罚金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刑初字第37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刑庭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刑初字第37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