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红丽,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99号院6号楼7层33号。法定代表人:孙战英,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红丽,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宪师,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舜师路中段房管局六楼。法定代表人:李伟。原审被告: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鑫苑路北25幢1单元10层。法定代表人:杨金海。上诉人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红丽、原审被告单县永顺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三六九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54元,减半收取2327元,由上诉人河南三六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燕燕审判员 张晶晶审判员 柴雅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昱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