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刑终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钟依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依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终61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依军,男,1974年4月3日出生,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双桥村田心钟屋,案发前暂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同昌花园B栋402房。2014年12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同年7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黄冬日,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依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粤14刑初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钟依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4月22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新中派出所接一位叫陈某兴的男子反映称,梅县区南口镇人钟依军有在广东省汕尾市购买毒品后到梅州城区贩卖的嫌疑。接报后,该所将案件移送给梅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并将案情向梅州市公安局技术侦查支队汇报和成立专案组。同年6月12日,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发现钟依军有涉嫌到汕尾市购买毒品的嫌疑并认为其有可能有携带枪支等危险因素,于是,在天汕高速梅州城西出口处设卡并实施抓捕。次日20时20分许,侦查机关发现钟依军驾驶的粤S****汽车驶入天汕高速梅州城西出口收费亭,即向钟依军亮明身份,并告知停车接受检查,但钟依军关上汽车玻璃窗,欲冲卡逃跑。侦查人员立即向汽车轮胎方向开枪示警,并敲碎汽车玻璃,此时钟依军不但拒不停车,而且还想伸手去拿驾驶室下面放着的仿六四式手枪反抗,侦查民警立即开枪将钟依军击伤,当场从其驾驶的汽车上查获一只黑色塑料袋,内有两只自封袋装着的疑似毒品的物体,在钟依军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疑似毒品麻古的小袋物体。同时,在驾驶室座位下查获一把疑似枪形物一支和弹形物5发。经当面秤重,上述两只自封袋装着的疑似毒品的物体重量分别为935.1克、917.1克,合计1852.2克,疑似毒品麻古的小袋物体重量9.6克。钟依军被击伤后即被侦查机关送往医院治疗。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从车内当场查获的两袋疑似毒品的物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8.9g/100g和78.8g/100g,在钟依军包内查获的小袋疑似毒品的物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钟依军驾驶室座位下查获疑似枪形物和疑似弹形物,虽然因击针位置偏移未完成发射,但它们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和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弹。原判认定上诉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上诉人钟依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钟依军作为吸毒人员,使用交通工具将毒品从一地运输至另一个地方,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又构成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是吸毒人员,上述查获的毒品中可能含有其吸食的因素,依法对被告人钟依军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钟依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二、侦查机关在被告人钟依军驾驶的汽车上查获的两袋毒品(冰毒)、在被告人钟依军包上查获的毒品(麻古)重量分别为935.1克、917.1克和9.6克及在被告人钟依军驾驶的汽车座位下查获的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5发予以没收后,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小汽车(车牌号粤M****,挂粤S****)一辆和黑色挎包一只予以没收。上诉人钟依军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公安当场从钟依军驾驶的汽车上查获了1852.2克甲基苯丙胺晶体并不是被告人钟依军所有,钟依军对车上毒品亦不知情,极有可能是一个绰号“峰哥”的男子放置其车上的。二、钟依军在接受检查时并没有冲卡,却无故被公安开枪击伤。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钟依军公正审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根据侦查发现钟依军涉嫌到汕尾市购买毒品的嫌疑并认为其有可能有携带枪支等危险因素,于是在天汕高速梅州城西出口处设卡并实施抓捕。次日20时20分许,侦查机关发现上诉人钟依军驾驶的粤S****汽车驶入天汕高速梅州城西出口收费亭,即向其亮明身份并告知其停车接受检查,但钟依军关上汽车玻璃窗,欲冲卡逃跑。侦查人员立即向汽车轮胎方向开枪示警,并敲碎汽车玻璃,钟依军拒不停车,反抗拒捕,民警立即开枪将其击伤,当场从其驾驶的汽车上查获一只黑色塑料袋,内有两只自封袋装着的重量分别为935.1克、917.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又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一小包重量9.6克的甲基本丙胺丸状物。经鉴定,两袋甲基苯丙胺晶体含量分别为78.9g/100g和78.8g/100g。公安现场又在涉案车辆驾驶室座位下查获一把疑似枪形物一支和弹形物5发。经鉴定虽然因枪状物击针位置偏移未完成发射,但二者分别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和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弹。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爱理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5日,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新中派出所接报案称,梅县区南口镇人即被告人钟依军曾在广东海丰县非法购买大量毒品到梅州城区及兴宁、平远等地进行贩卖。接报后,侦查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的事实。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从钟依军驾驶的汽车内当场扣押的白色晶体状的疑似毒品冰毒950.80克、932克,从被告人钟依军车上包内当场扣押的红色药丸状的疑似毒品麻古10.2克。此外,还将汽车予以扣押并同时对似枪形物一支、弹形物5发亦予以扣押。3、秤重笔录,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在钟依军受伤治疗地点即广东省梅州市人民医院急诊综合病区对从其驾驶的汽车内当场扣押的白色晶体状的物体进行秤重,重量(毛重)分别为950.80克、932克,编号为1、2号检材,从其车上包内当场扣押的红色药丸状的物体进行秤重,重量(毛重)为10.2克,编号为3号检材。侦查机关在梅江区看守所对上述毒品进行秤重,证实上述编号为1、2、号检材的疑似物体净重分别935.1克、917.1克、9.6克的事实。4、高速公路发票,证实:钟依军驾驶的汽车返回梅州时的路线从霞湖到梅州城西的事实。5、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22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新中派出所接一位叫陈某兴的男子反映称,梅县区南口镇人钟依军有在广东省汕尾市购买毒品后到梅州城区贩卖的嫌疑。接报后,该所将案件移送给梅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并将案情向梅州市公安局技术侦查支队报告和成立专案组。同年6月12日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发现,钟依军有到汕尾市购买毒品的嫌疑,并认为其有可能携带枪支等危险因素,于是,决定在天汕高速梅州城西出口设卡并实施抓捕。次日20时20分许,侦查机关发现钟依军驾驶的粤S****汽车驶入城西高速出口收费亭,即向其亮明身份,并告知其停车接受检查。但钟依军立即关上汽车玻璃窗,欲冲卡逃跑。侦查人员立即向汽车轮胎方向开枪示警,并敲碎汽车玻璃。此时钟依军不但拒不停车,而且还想伸手去拿驾驶室下面放着的仿六四式手枪反抗,侦查民警立即开枪将钟依军击伤,并将其抓获归案。6、证人陈某兴的证言,证实:自2014年开始,钟依军长期在梅州城区贩卖冰毒,钟依军多次叫其一起到陆丰或者海丰购买冰毒到梅州城区贩卖。2014年7月,钟依军因非法持有冰毒在海丰被抓获,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钟依军被释放出来后,又多次叫其到汕尾市购买冰毒。其和钟依军到汕尾海丰去购买过冰毒10次左右,基本上每个月会到汕尾购买一次冰毒,每次都是住在海丰县曾某志或者“阿伟”开好的酒店内,每次最低购买500克,最多购买了2、3公斤,到了酒店之后,先把钱拿给曾某志或者“阿伟”后他们出去拿冰毒回来。曾某志是从陆丰县姓林的男子手中拿冰毒,接着他们再将冰毒拿到酒店内,然后大家一同开车回梅城。最后一次和钟依军到汕尾市购买冰毒是2016年3月。2016年6月13日,钟依军再次想叫其一起到汕尾市购买冰毒,他说一次购买5公斤便宜很多钱,还问其能不能凑到钱,其说小孩很小,需要用钱,没有答应他。钟依军会提供一些冰毒,并以比较低的价钱卖给其吸食。2016年5、6月间,其向钟依军购买了三次冰毒自己吸食,每克80元,共45克。其还帮黄某豪向钟依军购买过3克冰毒和5个麻古(冰毒每克130元、麻古每个60元)。钟依军告诉其他在汕尾购买了手枪,在同昌花园钟依军住处,他拿出从汕尾购买的两支自制手枪,一把是仿六四式自制手枪,另外一把较短,仿七七式手枪,子弹8、9发。钟依军到汕尾购买冰毒时,好几次都会携带枪支,驾驶车辆时会把手枪放在汽车驾驶室右手边的缝隙内,要是下车没有开车,他又会把枪拿出来放在随身携带的挎包内。7、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3日20时许,其正在天汕高速梅州城西出口收费站上班。期间,侦查机关的办案民警对其说,需要设卡叫其仅留下一条通道给汽车经过,其余通道予以封闭。尔后,公安民警在收费亭的通道旁边等候。20时20分许,一辆银白色威驰小汽车来到收费亭旁边,此时,一辆皮卡车将出口位置堵住,旁边的民警欲对银白色威驰小汽车盘查,但该车在民警来到旁边时还往前开,此时,有民警持木棍砸汽车的档风玻璃,并听到有两声枪响,但那辆汽车仍继续往前开,差一点撞上了前面的另一辆黑色汽车。不久,民警将那辆小车内的男子拉出来(此时车还往前移动)并将他控制住。其还看到该男子胸前流血,有救护车将该男子载走,警察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一把手枪和子弹。后来,看新闻才知道汽车里面还有毒品。8、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我吸食的毒品是向“哦君”(钟依军)购买的,我向“哦君”购买冰毒三次,每次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7克,共约20克。2016年6月12日晚,我发信息给“哦君”问他在哪里,“哦君”回信息说他没空,在下面(指海丰或者陆丰)。我又回他信息说停水停电(意思没有冰毒),“哦君”回信息说晚点回来梅州,回来会与其联系。次日16时许,我又发信息给“哦君”,“哦君”回复说还没有。9、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我和周某1在梅州市梅江区富源酒店开一间房,周某1叫“哦君”(钟依军)来玩,“哦君”拿出冰毒和大家一起吸食,我问“哦君”还有无冰毒,他答应过两天给我。过了两天,“哦君”在富源酒店玩时拿出一小包(约2克)冰毒给我。过了几天,我通过支付宝转600元购买冰毒的钱给“哦君”。10、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间,我与钟依军认识,后来知道他会贩毒。2016年5月17日之后,我与钟依军一起吸食过四、五次冰毒,钟依军提供毒品给我是为了和我发生性关系,我以和他发生性关系来换取毒品吸食。2016年6月6日晚上,我和钟依军一起开房发生性关系后,钟依军说过几天要去汕头那边办事情,我没问他,估计他是购买毒品。11、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我向钟依军购买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支付600元,约买5克;第二次是支付500元,约买5克。我听钟依军说他贩卖的毒品是从汕尾陆丰甲子村向一个外号叫“老哥”的男子那里购买,也知道郑某1、卓某1、“阿板”、陈某兴、李勇进向钟依军购买过毒品。钟依军近期还经常去平远贩卖毒品,2016年4月底,在梅县天秀宾馆6楼钟依军开的房间里吸食冰毒后,钟依军从他的挎包里拿出一支黑色手枪在我面前摆弄,当时我还看到有5发子弹。12、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钟依军的女朋友,2015年两人认识并居住在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同昌花园,2016年6月10日开始,钟依军没回同昌花园的房子居住。钟依军以前会吸毒,现在有没有吸毒其不知道。2016年6月14日,从新闻中得知,钟依军因为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13、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开始,我向“哦军”(钟依军)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2012年12月底,我因贩卖毒品被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5年9月释放。2016年4月12日左右,我又开始联系上“哦军”,向他购买冰毒吸食。同年4月至6月间,我向“哦军”共购买过冰毒5次,每次10克(1000元)共50克。一般是我电话联系,约好要购买冰毒的数量、时间、地点,“哦军”开银白色小车过来,我将现金给他,他把冰毒包好在透明密封袋并装在红包袋内每克100元。我知道他会从汕尾进货,具体哪里来我不知道。14、证人卓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间,我曾以9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丰田威驰银灰色小汽车一辆(车牌粤M****),2013年间,我以3.1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钟依军,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证人卓某1还对购买其小汽车的男子即上诉人钟依军进行辨认。15、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该分局检测,被检测人梁某、郭某1、陈某兴、郑某1、周某1的尿液检测样本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16、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梅江公行罚决字(2016)00078、00079、00080、00082、00091、00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梁某、郑某1、周某1、郭某1、陈某兴及上诉人钟依军均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的事实。17、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4)汕海法刑初字392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上诉人钟依军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5年7月26日刑满释放的事实。18、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清单,证实:陈某兴、梁某、徐某1均与上诉人钟依军有电话联系的事实。19、指认照片,证实:钟依军对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毒品、书包、手机进行了确认,陈某兴对其在钟依军住房见到的手枪进行确认,梁某对其与钟依军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确认。20、辨认笔录,证人梁某、郑某1、徐某1、陈其兴、周某1辨认出上诉人钟依军,郭某1辨认出上诉人钟依军就是为提供毒品的人。21、视听资料,证实:2016年6月13日上诉人钟依军被抓获时,在天汕高速梅州城西出口处的现场视频等情况,视频显示钟依军所驾车辆有逃避公安人员检查并企图冲卡的动作。22、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市公(司)鉴(化)字(2016)06043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经鉴定单位鉴定,侦查机关从上诉人钟依军驾驶的汽车上依法扣押的两袋白色结晶状物体(即编号D201606043-001、D201606043-002检材),均检出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8.9g/100g、78.8g/100g,从钟依军随身携带的包内扣押的红色药丸状物品(即编号为D201606043-003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3、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市公(司)鉴(痕)字(2016)06002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经鉴定单位鉴定,侦查机关从钟依军车上当场扣押的疑似枪形物即编号C201606002-00l号检材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六四”式手枪,疑似弹形物即编号为C201606002-002检材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弹。将送检的一发弹形物和一发制式“六四”式手枪弹分别装入C201606002-00l号弹形物进行射击实验,因该枪形物的击针位置偏移,故未完成发射。24、户籍情况证明,证实:钟依军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及案发时已达到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25、上诉人钟依军的供述:2016年6月13日16时许,我在广东省汕尾市陆丰一旅店住时,“峰哥”提着两个黑色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来找我,我说自己吃的不要那么多。接着,“峰哥”坐上我驾驶的粤S****汽车后排,两个黑色塑料袋的“冰毒”放在副驾驶室座位上,还用其书包放在上面遮挡着。10多分钟后“峰哥”下车了,还说回梅州后给他电话,于是我载着两袋“冰毒”回梅州。当天晚上,我驾驶粤S****汽车驶入城西高速出口收费亭,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侦查机关还在我汽车内查获两袋冰毒,在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麻古,驾驶室座位下查获枪支一把和子弹5发。但上述侦查机关在其车上查获的枪支是“峰哥”的,案发前一日即2016年6月12日,“峰哥”借车使用时,我看见他把枪放在驾驶室坐垫处。在我提包内查获的红色药片我不清楚怎么会在我包内。我驾驶的汽车是属于自己的(车牌是粤M****,当时挂粤S****牌)。我对侦查机关当场在我驾驶的汽车上查获的两袋冰毒和在包内查获的麻古经秤重分别为935.1克、917.1克和9.6克的事实表示没有异议,但我没有贩卖过毒品给梁某、郑某1、陈其兴、郭某1等人。对于上诉人钟依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一、上诉人钟依军是吸毒人员并有贩毒前科,其对毒品应是有所认识的,公安在接到线报对钟依军的车辆进行检查时,钟依军非但不配合检查,反而试图驾车冲卡,其逃避检查的行为亦表明其对车上运载的毒品是明知的,故其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所提钟依军对车上毒品并不知情的理由不能成立;二、钟依军驾车逃避公安人员检查并企图冲卡拒捕的行为,已由收费站监控视频全程拍下,足以证实,故二审提出无冲卡行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钟依军使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1852.2克、甲基苯丙胺丸状物9.6克,涉案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钟依军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又构成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钟依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兵审 判 员 向玉生审 判 员 马建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耀斌书 记 员 赖庆荣刘海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