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虞山镇东始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宇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虞山镇东始村村民委员会,张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虞山镇东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东始村,组织机构代码A86362356-3。法定代表人:毛红英,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赵骅,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宇刚,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常熟市虞山镇东始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宇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1民初6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张宇刚支付拖欠的2015年度房屋使用费54496元,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的房屋使用费38698元,合计93194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计息金额为931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收取2552元,由常熟市虞山镇东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39元,由张宇刚负担211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9530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起亚牌小型汽车,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查封了该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未能发现张宇刚的下落,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将被执行人张宇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6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根发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丽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