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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徐丽梅与徐明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梅,徐明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638号原告:徐丽梅,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华,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徐丽梅之妹)。被告:徐明功,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徐丽梅与被告徐明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徐丽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丽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