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福生、巩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福生,巩玉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860号原告: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吴光达,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乃成,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员,住龙江县。被告:于福生,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巩玉林,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福生、巩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被告巩玉林的住所信息不准确,且原告不同意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立案时未能提供被告巩玉林的准确住址信息,且其不同意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致使案件无法履行法律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54元免予收取(原告未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