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伟、程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伟,程美玲,汪凤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703号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498号。组织机构代码:91421100309868625J。法定代表人:陈志,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水、桂再兵,该行职员。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伟,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6日,住黄梅县。被告:程美玲,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21日,住黄梅县。被告:汪凤兰,女,汉族,生于1958年4月10日,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黄梅农商行)与被告石伟、程美玲、汪凤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已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黄梅农商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梅农商行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审 判 长 陈 吉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黎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艾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