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刑更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呷呷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呷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刑更44号罪犯呷呷,男,藏族,四川省乡城县人,文盲,捕前住四川省乡城县正斗乡正斗村普龙组。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巴法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呷呷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甘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于2014年8月27日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罪呷呷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改造表现一贯良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其麦多吉、王洁,甘孜监狱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刘勇、罪犯呷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呷呷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严格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罪犯二十条禁止行为》等监管纪律,服从各种监管管理;无违犯监管法规的记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开展的各项教育专项活动,成绩合格。在监区开展的各项专项活动中,该犯能积极参加,并能结合自身实际,发表自身的认识和观点,并能写好总结和自我批评,积极参加监狱对外开展的“警示教育”活动,以自身的犯罪经历,给予别人警醒,在屡次活动中均表现突出。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民族工艺品车间从事泥石雕刻工作期间,坚守岗位,努力学习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生产技能,确保产品质量。附加刑罚金2000.00元,已执行。由于该犯表现突出,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百分考核折合3个表扬。罪犯呷呷判决执行之日即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已实际服刑二年零八个月十三天,余刑一年零八个月零八天。甘孜州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呷呷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四川省甘孜监狱呈报合法,人民法院庭审程序合法,对罪犯呷呷假释无意见。以上事实有(2014)巴法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四川省甘孜监狱2016年上半年、2016年下半年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监区会议记录,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甘孜监狱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及罪犯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巴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收条,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呷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刻苦,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附加刑罚金已执行;该犯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有较为固定的居所和经济来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呷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军审判员 谭伟审判员 于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