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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晶、刘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姜晶,刘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802号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县府街。委托代理人李守臣,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青华社区。被告姜晶,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福,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晶、刘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没没王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