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晶、刘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姜晶,刘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802号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县府街。委托代理人李守臣,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青华社区。被告姜晶,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福,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晶、刘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没没王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