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219-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寿强、邹本增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寿强,邹本增,王淑文,邓汝义,高琢泉,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霞果蔬气调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19-223号申请执行人王寿强(身份证号码3706321959********),男,汉族,1959年9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邹本增(身份证号码3706321962********),男,汉族,1962年1月10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王淑文(身份证号码3706321951********),男,汉族。1951年9月10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邓汝义(身份证号码3706321950********),男,汉族,1950年11月23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高琢泉(身份证号码3706321950********),男,汉族,1950年8月17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霞果蔬气调库,住所地上述当事人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商初字第264-26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商初字第264-2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志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