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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贾慧君等诉前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明,贾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5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国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海明,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贾慧君,女,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明、贾慧君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吉0106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保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小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