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种道倡、王书英、种乐乐、章培秀与熊美祥、谢玉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种乐乐,章培秀,熊美祥,谢玉芳,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种乐乐法定代理人种道倡:男,生于1956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种乐乐法定代理人王书英:女,生于1956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种乐乐,女,生于2004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章培秀,女,生于1956年8月10日。被执行人:熊美祥,男,生于1967年12月5日。被执行人:谢玉芳,女,生于1969年7月5日。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种道倡、王书英、种乐乐、章培秀与被执行人熊美祥、谢玉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熊美祥、谢玉芬于2017年5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种道倡、王书英、种乐乐、章培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种道倡、王书英、种乐乐、章培秀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潜江民初字第04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 勇 关注公众号“”